1.如何做一名合格的社会体育指导员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 (1993年12月4日国家体委第19号令发布) 第一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是发展我国体育事业,增进公民身 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心健康,提高生活质量,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支重要力量。
为鼓励社会体面指导员积极从事社会体育工作,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系指在竞技体育、学校体育、部队体育以外的群众性体育活动中从事技能传授、锻炼指导和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
凡符合条件,履行社会体育指导员职责者,均可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申请并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三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分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第四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法律与社会公德,热心社会体育事业,积极从事社会体育工作。 第五条 申请授予技术等级称号或晋升上一等级称号者均应参加相应级别的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并具备下列条件: 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具备: (一)了解体育锻炼和比赛的一般知识,初步掌握某项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授方法,能够承担基本的锻炼指导工作; (二)了解社会体育工作的一般知识,初步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方法,能够根据计划组织实施基层组织的社会体育活动。
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具备; (一)从事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二年以上; (二)基本掌握体育锻炼和比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某项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授和锻炼指导工作并取得比较明显的成效; (三)基本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熟悉社会体育工作的特点,能够承担基层组织社会体育活动的计划、实施和总结工作并取得比较明显的成绩; (四)具有指导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能力。 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具备: (一)从事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三年以上; (二)掌握体育锻炼和比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某项体育活动较高水平的技能传授和锻炼指导工作并取得比较突出的成效; (三)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能够指导基层社会体育组织的工作并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四)具有指导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能力,能够进行社会体育的科学研究。
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具备: (一)从事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下作三年以上; (二)较系统地掌握体育锻炼和比赛的理论与方法,在某项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授和锻炼指导中取得显著成效,或在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活动中具有特殊技能和突出成就; (三)较系统地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承担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全国行业、系统的社会体育活动的组织工作,或在全国性社会体育工作评比中获得先进个人称号; (四)具有指导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能力,在社会体育的科学研究中取得一定的成果。 第六条 评审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具备的条件,可根据申请者的具体情况,分别在技能传授、锻炼指导或组织管理方面的掌握上有所侧重。
第七条 取得高等体育专业学历的人员或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体育教师、非在职教练员从事社会体育的指导工作,申请技术等级称号可不受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年限规定的限制_ 第八条 申请授予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应向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申请书; (二)相应级别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三)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的推荐书。 申请晋级者还需提交原等级证书。
第九条 受理申请的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完全具备后;应提交有批准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有批准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应根据评审结论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答复。
申请人接到批准的答复后,应凭批件及时到当地的体育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批准授予权限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县、区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地、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国家体委批准授予。
第十一条 被授予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者,由批准授予的体育行政部门发给证书、证章。证书、证章由国家体委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 对社会体育指导员按批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组织,应确定主管机构,设立评审委员会,分级负责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考核、评审以及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应依照下列规定从事社会体育工作; (一)义务从事社会体育的指导工作。 (二)可以开展体育技能传授、锻炼指导、组织管理以及体育表演、体育咨询等的有偿服务,并可按照相应的技术等级称号收取不同的报报酬。
(三)在取得当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并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后,可以开展经营性体育活动。 (四)可以应聘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担任。
2.如何做一名合格的社会体育指导员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 (1993年12月4日国家体委第19号令发布) 第一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是发展我国体育事业,增进公民身 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心健康,提高生活质量,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支重要力量。
为鼓励社会体面指导员积极从事社会体育工作,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系指在竞技体育、学校体育、部队体育以外的群众性体育活动中从事技能传授、锻炼指导和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
凡符合条件,履行社会体育指导员职责者,均可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申请并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三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分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第四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法律与社会公德,热心社会体育事业,积极从事社会体育工作。 第五条 申请授予技术等级称号或晋升上一等级称号者均应参加相应级别的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并具备下列条件: 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具备: (一)了解体育锻炼和比赛的一般知识,初步掌握某项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授方法,能够承担基本的锻炼指导工作; (二)了解社会体育工作的一般知识,初步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方法,能够根据计划组织实施基层组织的社会体育活动。
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具备; (一)从事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二年以上; (二)基本掌握体育锻炼和比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某项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授和锻炼指导工作并取得比较明显的成效; (三)基本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熟悉社会体育工作的特点,能够承担基层组织社会体育活动的计划、实施和总结工作并取得比较明显的成绩; (四)具有指导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能力。 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具备: (一)从事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三年以上; (二)掌握体育锻炼和比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某项体育活动较高水平的技能传授和锻炼指导工作并取得比较突出的成效; (三)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能够指导基层社会体育组织的工作并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四)具有指导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能力,能够进行社会体育的科学研究。
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具备: (一)从事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下作三年以上; (二)较系统地掌握体育锻炼和比赛的理论与方法,在某项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授和锻炼指导中取得显著成效,或在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活动中具有特殊技能和突出成就; (三)较系统地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承担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全国行业、系统的社会体育活动的组织工作,或在全国性社会体育工作评比中获得先进个人称号; (四)具有指导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能力,在社会体育的科学研究中取得一定的成果。 第六条 评审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具备的条件,可根据申请者的具体情况,分别在技能传授、锻炼指导或组织管理方面的掌握上有所侧重。
第七条 取得高等体育专业学历的人员或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体育教师、非在职教练员从事社会体育的指导工作,申请技术等级称号可不受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年限规定的限制_ 第八条 申请授予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应向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申请书; (二)相应级别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三)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的推荐书。 申请晋级者还需提交原等级证书。
第九条 受理申请的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完全具备后;应提交有批准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有批准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应根据评审结论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答复。
申请人接到批准的答复后,应凭批件及时到当地的体育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批准授予权限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县、区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地、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国家体委批准授予。
第十一条 被授予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者,由批准授予的体育行政部门发给证书、证章。证书、证章由国家体委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 对社会体育指导员按批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组织,应确定主管机构,设立评审委员会,分级负责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考核、评审以及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应依照下列规定从事社会体育工作; (一)义务从事社会体育的指导工作。 (二)可以开展体育技能传授、锻炼指导、组织管理以及体育表演、体育咨询等的有偿服务,并可按照相应的技术等级称号收取不同的报报酬。
(三)在取得当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并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后,可以开展经营性体育活动。 (四)可以应聘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担任。
3.2015年申报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需带哪些材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国家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
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根据《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决定开展2015年度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安排
(一)培训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开始,11月30日前完成。
(二)各地培训工作由所在地国家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承担(安徽、湖南省的培训工作分别由上海体育学院和武汉体育学院承担,西藏自治区的培训工作由成都体育学院组织选派教师赴藏办班)。
二、培训对象
符合《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申报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条件的人员。
三、培训要求
(一)根据各地上报的2015年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计划和符合培训资格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人数,确定2015年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名额(附件1)。各地要严格按照分配的名额认真组织生源,严格审定把关,确保培训人员符合条件、在全民健身工作中切实发挥作用。
(二)各地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的通知》(体群字[2011]229号)的有关要求开展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体育局要与培训基地协调配合、明确任务、各司其职,拟定培训计划,共同组织举办培训班。
(三)培训使用体育总局下发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大纲(2011年版)》(以下简称《大纲》)和2012年版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教材,各培训基地要按照《大纲》要求,制定培训计划。
(四)各地要在培训开始前30天,将本地区参加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人员如下相关信息,提交至体育总局社体中心,接受资格审核:
1.
2015年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人员登记表(附件2);
2.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审批表(附件3);
3.
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证书复印件;
4.
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内容、时间、地点,获得荣誉称号和理论水平等情况的材料和证明,并装订成册;
5.高等体育专业学历、体育教师、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教练员、优秀运动员资质证书复印件(特许条件人员提交);
6.1寸免冠照片1张,并在其背面注明本人姓名、所在的省(区、市)。
以上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并加盖公章,各类证明材料能证明申报人资质即可,尽量精简。
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将资格审核结果及时反馈各体育局,通过资格审核的人员方可参加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
(五)培训班结束后,各培训基地须整理培训工作档案,并将学员参加培训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有关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各体育局须将培训资料汇总上报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备案。
四、培训经费
(一)培训经费标准为每人2500元。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财政转移支付经费的要求,今后各地培训经费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直接拨付。各地要按照财政部、体育总局《关于编制2015年体育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财办教[2014]52号)的要求,根据分配的培训名额申报财政转移支付。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使用经费,主要用于培训食宿费、场地费、资料费,严格控制讲课费支出,充分利用培训基地的师资和教学、食宿等方面的条件,增强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节约培训资源,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五、申报、审批
(一)培训结束后,各地要将通过考核人员在社会体育指导员信息管理系统中提交晋级申请,并将名单报体育总局社体中心,由体育总局审批命名2015年度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二)对2015年以前通过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考核,并符合《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申报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条件,尚未获得国家级称号的人员,可随本年度通过考核人员一并申报,所需提交材料与2013年度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申报相同(申报通知见体育总局网站群体司通知公告栏)。
4.举办健身气功培训需要审批吗
六枝特区文体广电旅游局: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一、事项类型行政许可事项。
二、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令)第336项。三、申报条件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必须是国家批准开展的健身气功项目;3、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4、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5、有经考核合格的辅导人员或专业管理人员;6、有活动所在地场所的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7、有相应的安全、卫生条件;8、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四、申请材料1、申请书;2、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3、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五、办事程序窗口受理→审理→审核→决定→窗口送达。
六、办事期限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情况不收费。八、收费依据无。
5.2015年申报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需带哪些材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国家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 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根据《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决定开展2015年度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安排 (一)培训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开始,11月30日前完成。
(二)各地培训工作由所在地国家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承担(安徽、湖南省的培训工作分别由上海体育学院和武汉体育学院承担,西藏自治区的培训工作由成都体育学院组织选派教师赴藏办班)。 二、培训对象 符合《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申报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条件的人员。
三、培训要求 (一)根据各地上报的2015年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计划和符合培训资格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人数,确定2015年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名额(附件1)。各地要严格按照分配的名额认真组织生源,严格审定把关,确保培训人员符合条件、在全民健身工作中切实发挥作用。
(二)各地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的通知》(体群字[2011]229号)的有关要求开展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体育局要与培训基地协调配合、明确任务、各司其职,拟定培训计划,共同组织举办培训班。 (三)培训使用体育总局下发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大纲(2011年版)》(以下简称《大纲》)和2012年版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教材,各培训基地要按照《大纲》要求,制定培训计划。
(四)各地要在培训开始前30天,将本地区参加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人员如下相关信息,提交至体育总局社体中心,接受资格审核: 1. 2015年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人员登记表(附件2); 2.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审批表(附件3); 3. 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证书复印件; 4. 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内容、时间、地点,获得荣誉称号和理论水平等情况的材料和证明,并装订成册; 5.高等体育专业学历、体育教师、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教练员、优秀运动员资质证书复印件(特许条件人员提交); 6.1寸免冠照片1张,并在其背面注明本人姓名、所在的省(区、市)。 以上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并加盖公章,各类证明材料能证明申报人资质即可,尽量精简。
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将资格审核结果及时反馈各体育局,通过资格审核的人员方可参加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 (五)培训班结束后,各培训基地须整理培训工作档案,并将学员参加培训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有关地方体育主管部门。
各体育局须将培训资料汇总上报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备案。 四、培训经费 (一)培训经费标准为每人2500元。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财政转移支付经费的要求,今后各地培训经费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直接拨付。各地要按照财政部、体育总局《关于编制2015年体育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财办教[2014]52号)的要求,根据分配的培训名额申报财政转移支付。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使用经费,主要用于培训食宿费、场地费、资料费,严格控制讲课费支出,充分利用培训基地的师资和教学、食宿等方面的条件,增强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节约培训资源,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五、申报、审批 (一)培训结束后,各地要将通过考核人员在社会体育指导员信息管理系统中提交晋级申请,并将名单报体育总局社体中心,由体育总局审批命名2015年度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二)对2015年以前通过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考核,并符合《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申报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条件,尚未获得国家级称号的人员,可随本年度通过考核人员一并申报,所需提交材料与2013年度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申报相同(申报通知见体育总局网站群体司通知公告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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