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举办健身气功培训需要审批吗
六枝特区文体广电旅游局: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一、事项类型行政许可事项。
二、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令)第336项。三、申报条件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必须是国家批准开展的健身气功项目;3、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4、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5、有经考核合格的辅导人员或专业管理人员;6、有活动所在地场所的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7、有相应的安全、卫生条件;8、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四、申请材料1、申请书;2、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3、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五、办事程序窗口受理→审理→审核→决定→窗口送达。
六、办事期限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情况不收费。八、收费依据无。
2.国家允许气功注册组织吗
允许!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注册工作实施细则 :
一、站、点性质
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是群众习练健身气功的场所。活动站、点各自独立存在,互相间没有组织关系,也不得同时隶属于其他社会团体或社会组织。
二、建立原则
(一)遵循“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的原则;
(二)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
(三)不得在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使领馆、军事设施及其他要害部门周边地区以及航空港、车站、港口等重要场所和中小学校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
三、建立条件
(一)活动场所安全、适用,并经所在地管理者同意使用;
(二)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三)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四)辅导人员参加过体育行政部门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五)活动内容健康、科学,符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四、站、点名称
健身气功活动站、点以其所在地域命名,不得包括功法和个人的名称。
规模较大的称活动站、规划较小的称活动点,由各地酌情自定。
五、站、点负责人
任意条件:具有当地常驻户口;遵纪守法;热心为群众服务;有一定组织能力。
站、点负责人均称主任。一般设一人,规模较大者可设正、副各一人。
站、点负责人由站、点练功群众推选,半数以上同意为有效。共候选人须经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
六、申报
由站、点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定《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注册登记表》。
七、审核
活动站、点场所所在地的管理单位、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级人民政府分别对活动站、点建立的条件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所在场地管理单位主要是场地条件;街道办事处或乡镇级人民政府主要是负责人情况。
八、注册
县(含省级市的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全面认真审查后进行注册登记。审查的重点是习练内容和辅导人员条件。
九、培训
活动站、点建立前,其负责人和辅导员须经过体育行政部门的培训,辅导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行使职责。
十、收费
健身气功活动站、点不以赢利为目的。参加活动人员缴纳费用应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
十一、活动内容
在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内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内容,须经体育行政部门核准。
有关部门正在处理的气功组织的功法目前不得在站点内习练,其它功法,只要不打原功法标识、取消原功法组织、不宣传唯心主义和有神论,允许在活动站点内习练。
十二、日常管理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健身气功活动站、点进行业务管理。
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从本行政区域建设发展需要和满足群众体育需求出发,对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规模、布局、场地使用状况及其对居民生产、生活质量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规划、审核和必要的建设。
练功站、点实施年度检查制度,不合格者限期整改直至取消资格。
十三、有关规定
(一)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必须经正式注册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行私自建立,违者将依照《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禁止在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悬挂、张贴带有愚昧迷信色彩和神化功法创编人的条幅、图像、徽记及其化标识。
(三)禁止在健身气功活动站、点举行“带功报告”“会功”“弘法”“贯顶”及其类似的“传功讲法”活动。
(四)禁止在健身气功活动站、点销售未经国家指定的机构审查、出版的健身气功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五)禁止在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出售“信息物”。
3.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成立于什么时候
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成立于2001年6月,是国家负责气功管理的专门机构。
中 心的成立,标志着健身气功管理逐步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中心是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同时又是中国健身气功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具有健身气功的全 面管理职能。
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统一组织、指导健身气功的开展;加强健身气功规范化管理,将 健身气功活动逐步纳入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轨 道。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健身气功的业务管理,研究和制定健身气功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管理制 度,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对全国性健身气功活动进行 业务管理,指导地方健身气功业务工作;负责健身气 功对外交流工作,负责在我国举办的国际健身气功活动的审批和组织工作;组织健身气功的科学研究并协 调组织人体科学研究;负责中国健身气功协会日常工 作。
4.健身气功一级裁判员应知应会哪些内容
第四条 能够演练1套以上健身气功功法,掌握裁判法和健身气功竞赛规则,并能承担县级以上健身气功竞赛裁判工作者,可申报三级健身气功裁判员,由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 能够演练2套以上健身气功功法,熟悉和比较准确运用裁判法及健身气功竞赛规则,任三级健身气功裁判员满2年,担任地市级以上健身气功竞赛裁判工作3次以上者,可申报二级健身气功裁判员,由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 能够演练3套以上健身气功功法,熟练掌握和准确运用裁判法及健身气功竞赛规则,任二级健身气功裁判员满3年,担任省级以上健身气功竞赛裁判工作或地市级健身气功竞赛副裁判长2次以上,并具有组织竞赛裁判工作能力者,可申报一级健身气功裁判员,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 能够演练4套以上健身气功功法,精通和熟练运用裁判法及健身气功竞赛规则,任一级健身气功裁判员满3年,担任全国(国际)健身气功竞赛裁判工作或省级健身气功竞赛副裁判长2次以上,并具有较高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执裁经验及组织竞赛裁判工作能力者,可申报国家级健身气功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评审,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第八条 健身气功项目设荣誉裁判员。从事健身气功裁判工作20年(杰出贡献者可适当放宽年限),执裁全国及国际健身气功比赛10次以上并无明显错判,且年龄在50岁以上的健身气功国家级裁判员或有特殊贡献的一级裁判员,可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推荐,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荣誉裁判员称号。
第九条 健身气功裁判员晋级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考核。培训考核由各级审批单位组织实施。培训考核的内容可分为基本理论(裁判法、健身气功竞赛规则及健身气功专业知识)、功法技术和裁判现场模拟。